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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障礙
涉及WTO相關規範之非關稅障礙
1.TBT(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
●定義:各會員應確保其技術性法規之擬訂、採行或適用,不得以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之障礙為目的或產生該等效果。
●範例:例如沙烏地阿拉伯政府給予其廠商優先取得採購案之權利,以扶植本國產業之發展,對外國廠商形成不公平之競爭,並透過行政命令,偏好採購歐美國家之產品。
2.SPS(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定)
●定義:各會員應保證其檢驗或檢疫措施之施行,僅係以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之需要,該措施係基於科學原理,且若採行各種檢驗與檢疫措施應確保其技術性法規之擬訂、採行或適用,不得以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之障礙為目的或產生該等效果。
● 範例:例如越南要求我國輸越經鞣製的皮革仍需附檢疫證明方得輸入;另,越方所訂種豬檢疫條件不符國際規範,影響我國種豬輸越。
3.TRIMS(與貿易有關投資措施協定)
● 定義:
(1)與GATT第3條第4項國民待遇義務相抵觸,包括在國內法或行政命令下屬於強制性或以遵守該法令為取得某項利益之必要條件者:
(a)要求企業購買或使用由國內製造之產品或向國內之來源購買;
(b)要求企業將其購買或使用進口產品之數量或價值,限定於其出口之成品所含國內產品之數量或價值。
(2)與GATT第11條第1項普遍消除數量限制之義務相抵觸,包括在國內法或行政命令下屬於強制性或以遵守該法令為取得某項利益之必要條件者:
(a)限制企業進口其使用於或相關於國內生產所需之產品數量或價值,或使其必需與它出口成品所含之國內製造部分之數量或價值;
(b)透過限制外匯之取得,使其必須與該企業因出口賺取匯入之外匯相關聯,而限制企業進口其使用於或相關於國內生產所需之產品;
(c)不論係以列舉特定產品之方式、以產品數量或價值之方式、或以當地生產比率之一定數量或一定價值之方式,限制企業之出口或銷售。
● 範例:例如沙烏地阿拉伯政府規定資本額最低限額,包括農業計畫須達2,500萬沙幣;工業計畫500萬沙幣及其他計畫200萬沙幣。此外,沙國公布限制外國人投資項目清單,即負面表列清單,目前有工業及服務業等22項業別仍不准外國人投資。
4.CV(關稅估價)
● 定義:
(1)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應為其交易價格,亦即銷售至輸入國之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之價格;
(2)若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核定時,則應以與該貨物同時或相近日期銷售至同一輸入國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其完稅價格;
(3)若無法依第二項規定核定時,則應以與該貨物同時或相近日期銷售至同一輸入國之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其完稅價格;
(4)若無法依第三項規定核定時,則以該進口貨物、同樣或類似於該進口貨物進口時或相近日期,在輸入國按其輸入之原狀售予無特殊關係者,最大銷售數量之單位價格核計後,扣減佣金、運費、保險費、關稅及其他稅捐等費用,作為其完稅價格。
● 範例:例如寮國現行關稅法係自1994年7月18日開始採用,該法僅用以課徵以CIF為基礎的從價計稅,尚未符合WTO關稅估價協定之規定。另,越南規定自我國進口之IKD型態(部分零件需由越南自製)機車零組件之計稅價格,一律按中國大陸同類零組件進口價格之130%計算,增加台商成本。
5.ILC(輸入許可程序協定)
● 定義:係為輸入許可發證制度之運作所採用之行政程序,規定應向有關之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書或其他文件。各會員應確保執行輸入許可證制度之行政程序符合GATT相關規定,以防止因前述程序之不當運用而發生貿易扭曲,同時須顧及開發中會員之經濟發展目的及財政與貿易需求。
● 範例:俄羅斯對於酒精、彩色電視機、糖、炸藥、軍事相關設備、麻醉劑及劇毒品、貴重金屬等貨品之進口需經由俄國聯邦經貿部或該部地方辦公室核發,武器類輸入許可證楊俄國內政部核發,均由海關委員會管制。
6.SCM(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
● 定義:各會員境內有由政府或任何公立機構提供之財務輔助者,包括政府措施涉及資金之直接移轉、政府提供一般設施以外之商品或勞務等,該等補貼之實施可能對其他輸出及輸入締約國造成損害,亦可能對正常商業利益造成不當之干擾。
● 範例:歐盟自1997年起,陸續對我輸歐玻璃纖維布(二件)、熱軋鋼捲、聚酯棉、SBS熱可塑性橡膠及聚對苯二甲酸乙烯酯(PET)等五項產品進行六件反補貼調查。其中聚酯棉案完成初步調查,2000年1月21日公告對我國產品課徵臨時性平衡稅;熱軋鋼捲案2000年2月上旬歐方已完成調查並公告對我國產品課徵決定性平衡稅。
7.RO(原產地規則協定):
● 定義:係指各會員為認貨品之原產地而適用之法律,規章及具有一般效力之行政命令, 前項並包括適用於非優惠商業政策工具之原產地規則,如GATT1994第1,2,3,11,13條之最惠國待遇、第6條之反傾銷與平衡稅、第19條之防衛措施、第9條之產地標示及任何歧視性數量限制或關稅配額等事項;並應包括政府採購及貿易統計適用之原產地規則。
● 範例:例如墨西哥對進口產品除須使用出口國核發之產地證明外,並須由公證公司及墨國駐外單位辦理簽證。
8.SG(防衛協定):
● 定義:各會員認定一產品係在絕對或相對於國內生產為增加之情況下進口,並因而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之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時,得對該產品之進口採行之救濟措施(一般多採行提高關稅、實施配額或關稅配額),而其採行之產品應不論其來源。
● 範例:例如美國自2001年7月初對某些進口鋼品展開之201防衛措施調查,於2002年3月5日公告對某些進口鋼品課徵提高8%至30%不等之關稅及關稅配額措施,歐盟及日本等六國認為美國採行防衛措施之調查過程及決定不符合防衛協定規定,爰已向WTO爭端解決機構(DSB)提出指控。
9.Anti-dumping(反傾銷措施):
● 定義:自一國輸往他國之產品,如其出口價格,低於該出口國在國內消費之同類產品於通常貿易過程中可資比較價格,亦即該產品以低於正常價格,輸往另一國家進行商業銷售,則可稱之為傾銷;因傾銷之進口而造成損害之虞之案件,得採用反傾銷措施(如課徵反傾銷稅)。
● 範例:歐盟係於2001年3月31日公告對我輸歐可燒錄一次式光碟片(Recordable Compact Disks)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並於同年12月18日公告對我產品課徵臨時反傾銷稅,調查期間為2000年1至12月,本案經歐盟執委會調查結果,認定我輸歐產品於調查期間在歐盟之市場佔有率由6.3%提高至60.1%,出口價格則平均下降73%,並對歐盟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爰建議歐盟理事會對我課徵決定性反傾銷稅,且於本(2002)年6月18日公告對我輸歐可燒錄一次式光碟片反傾銷調查案完成終判,裁定將對我上述產品課徵決定性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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